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|
发布人:刘畅 发布时间:2024-10-29 浏览次数:12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“育人为本、规范管理”的思想和原则,实施依法治校,推进民主管理,保障学生权益,维护校园和谐,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发布的41号令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 第四条 学生根据“诚实守信、有理有据”的原则提出申诉;学校坚持“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”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。 第二章 受理申诉的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“安徽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申委会),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。申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申委会办公室,设在校团委。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、六名常任委员和两名临时委员组成。主任由分管团委校领导担任。常任委员由校办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保卫处、校团委、校工会负责人担任。临时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担任。 第七条 在受理学生申诉个案时,由申委会办公室按规定职数,从教代会委员中抽取教师代表,在学生会委员中抽取学生代表。 第八条 申委会议事规则: (一)申诉人于案件开始复查前,可申请对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。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。申请同意与否由主任决定。申委会会议记录由主任指定委员担任。 (二)申委会对申诉个案自主决定复查方式。有调查和取证必要的,可指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“调查小组”进行。 (三)申委会开会时,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)出席;除形成复查结论的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)同意外,其余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。 (四)申委会委员对申诉个案、申委会表决情况、委员个别意见负有保密义务。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个案,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保密。 (五)根据工作需要,申委会可邀请学校的法律顾问列席会议。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(处理)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依据事实向学校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。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,并附所受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。申诉书应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、申诉理由、具体事实、希望获得的救济、提出申诉的日期、联系方式等,并可提交相关资料或线索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的收件机构为申委会办公室。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收件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: (一)不属于申诉范围的,不予受理,并直接告知申诉人。 (二)属于受理范围,但材料不齐备的,要求限期补齐。逾期不补的,视为不再申诉。 (三)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,提交申委会进行复查。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委会未形成复查结论前,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。 第十三条 学生向学校提起同一个案的申诉以一次为限。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和原则 第十四条 申委会应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,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,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申委会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 第十五条 申委会应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,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,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。 第十六条 申委会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秉持公平与正义原则进行复查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,并作如下处理: (一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,事实清楚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理(处分)适当的,应予维持; (二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 第十七条 申委会对已受理的申诉个案,均应出具复查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。复查决定书应包括复查情况和复查结论等内容,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对复查决定有异议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学生,如果需要提出申诉,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诉书的同时,向学校提出继续在校居住的书面申请。学校应根据该生在校表现情况,并征询申委会意见,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未提出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的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离校。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,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校团委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原办法同时废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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