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工程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(2023版)
发布人:刘畅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09   浏览次数:25


安徽工程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


为加强学风建设,建立激励机制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校每年从当学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,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。

第二条 奖学金必要条件:

1)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(已注册)本科学生。

2)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。

3)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当学年所修课程(含公选课,不含辅修专业课程)无不及格科目,无补考、旷考科目。

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、额度、比例和具体条件(人数四舍五入取整):

等级

额度

比例

具体条件

特等奖学金

2200/

2%

素质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3名;平均学分绩达90分(含)以上或者在班级名列第一名且平均学分绩达88分(含)以上;在评选比例内,按班级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先后顺序确定获奖人员

一等奖学金

900/

5%

平均学分绩名列班级前1/2;在评选比例内,按班级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先后顺序确定获奖人员和等级

二等奖学金

600/

10%

三等奖学金

400/

15%

学习进步奖学金

300/

不限

未获得特等、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奖学金的同学,平均学分绩在班级排名相比上学年名次提高25%以上(含)

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:

1.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束后一周内评定。

2.奖学金评定过程中,如有争议等情况,由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3.特等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填写《安徽工程大学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申报表》,报学生处审批。学生处负责奖学金和证书发放工作。

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学金,由所在学院审批、行文后报学生处备案。学院负责奖学金和证书发放工作。各等级奖学金证书统一盖学校印章。

第五条 奖学金审批前实行公示制度,接受广大师生监督。特等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,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。

第六条 奖学金实行追回制度。在奖学金评定后一个学期内,有违纪行为者,奖学金予以追回,荣誉称号予以取消。

第七条 毕业班只进行第一学期奖学金评选,等级、比例不变,奖学金额度减半。最后一个学期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定。
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