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工程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
发布人:刘畅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09   浏览次数:31




安徽工程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,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,鼓励学生争先创优,推动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(已注册)本科学生。

第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设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标兵、学生干部标兵、德育之星、学习之星、体育之星、美育之星、劳动之星、社区之星、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。

第四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,报学生处备案;三好学生标兵、学生干部标兵、德育之星、学习之星、体育之星、美育之星、劳动之星、社区之星、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推荐,学生处审核公示,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。

第五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,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。

第二章 三好学生

第六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表现良好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三好学生”荣誉称号。

1.素质综合测评位列班级前1/3

2.学习勤奋刻苦,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或排名位于同年级专业前5%,所修课程考核无补考、旷考,无不及格;

3.思想进步、品德优良、关心集体、遵纪守规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热心社会工作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,社会责任感强;

4.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坚持体育锻炼,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以上;

5.讲究卫生,宿舍无通报批评。

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,评定人数为专业学生数的15%(四舍五入取整)

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

第八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表现良好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。

1.素质综合测评位列班级前1/3

2.担任班级两委以上学生干部、寝室长,任职一年以上;

3.学习勤奋刻苦,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或排名位于同年级专业前5%,所修课程考核无补考、旷考,无不及格;

4.工作积极主动、办事公道、坚持原则、团结协作、工作成绩显著,经所在指导单位考核为良好以上;

5.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坚持体育锻炼,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以上;

6.讲究卫生,宿舍无通报批评。

第九条 班级干部评定人数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5%(四舍五入取整)。校院学生组织可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%(四舍五入取整)评选。

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,已参加“三好学生”评选的,不再参加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。

第四章 三好学生标兵

第十一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表现良好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荣誉称号。

1.当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;

2.在“正”起来、“学”起来、“壮”起来、“乐”起来、“勤”起来、“和”起来诸方面表现突出,有较大影响。

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学生数0.2%的比例(四舍五入取整,不足1人以1人计)择优等额推荐。

第五章 学生干部标兵

第十三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表现良好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学生干部标兵”荣誉称号。

1.当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;

2.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,工作能力强,工作成绩显著,在“三全六专”育人实践工作中表现突出;

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学生数0.1%的比例(四舍五入取整,不足1人以1人计)择优等额推荐。

第六章 德育之星、学习之星、体育之星、

美育之星、劳动之星、社区之星

第十五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表现良好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德育之星、学习之星、体育之星、美育之星、劳动之星、社区之星”荣誉称号。

1.德育之星:在“正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遵纪守法、遵守社会公德,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关爱同学等。

2.学习之星:在“学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热爱学习,发扬优良学风积极进行科学研究等。

3.体育之星:在“壮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热爱体育,积极参与竞技体育活动或比赛等。

4.美育之星:在“乐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热爱生活,积极向上,积极参加美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等。

5.劳动之星:在“勤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有良好的劳动习惯,积极参与义务劳动、公益劳动、志愿服务和劳动实践活动等。

6.社区之星:在“和”起来方面表现突出,如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取得有效成果等。

第十六条 各学院分别按学生数的0.1%(四舍五入取整,不足1人以1人计)择优等额推荐。

第七章 优秀毕业生

第十七条 对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,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。

1.尊敬师长,关心集体,学习勤奋,成绩优良,模范遵守校纪校规;

2.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能如期毕业,并获得学士学位;

3.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态度端正,信守承诺,表现良好;

4.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
1)本科四年中有三年(专升本有两年)获得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、校二等(含)以上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之一的(其中,毕业当年必须获上述荣誉称号之一);

2)各学年综合测评均位于班级前50%,学习成绩名列专业前15%

3)有其他突出表现者。

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名额为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%(四舍五入取整)。

第八章 附  则

第十九条 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集中评选一次,时间安排在9月份。毕业班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提前至3月份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实行公示制度,由各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,接受广大师生监督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,经核查属实的,取消评优资格,不再递补。

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,一律取消评选资格。情节严重者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